(2015年2月11日上(superior)海市教育委員會市屬高校章程核準書第1号核準 2015年4月29日上(superior)大(big)内[2015]67号發布)
序 言
上(superior)海大(big)學是(yes)上(superior)海市屬、國(country)家“211工程”重點建設的(of)綜合性大(big)學,是(yes)上(superior)海市人(people)民政府與國(country)家教育部共建高校,1994年5月由上(superior)海工業大(big)學(成立于(At)1960年)、上(superior)海科學技術大(big)學(成立于(At)1958年)、原上(superior)海大(big)學(成立于(At)1983年)和(and)上(superior)海科技高等專科學校(成立于(At)1959年)合并組建而成。
上(superior)海大(big)學秉承“自強不(No)息”、“先天下之憂而憂,後天下之樂而樂”的(of)校訓和(and)“求實創新”的(of)校風,努力建設自強不(No)息、追求卓越、勇于(At)創新、樂于(At)奉獻、兼容并蓄、和(and)諧向上(superior)的(of)大(big)學文化,以(by)國(country)際知名、國(country)内一(one)流、特色鮮明的(of)綜合性研究型大(big)學爲(for)建設目标,面向國(country)家和(and)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,培養全面發展的(of)人(people)。
第一(one)章 總則
第一(one)條 爲(for)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,落實舉辦者和(and)學校的(of)權利義務,規範學校辦學行爲(for),依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高等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學校由上(superior)海市人(people)民政府舉辦,是(yes)上(superior)海市人(people)民政府和(and)國(country)家教育部共建的(of)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。
上(superior)海市人(people)民政府依法對學校承擔管理與考核職責,履行投入與保障義務。
教育部對學校的(of)改革發展給予指導和(and)支持。
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爲(for)上(superior)海大(big)學,簡稱“上(superior)大(big)”,英文名稱爲(for)Shanghai University,簡稱“SHU”。學校的(of)網址是(yes)http://www.shu.edu.cn。
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爲(for)上(superior)海市寶山區上(superior)大(big)路99号。 學校根據辦學資源分布,設立寶山校區(上(superior)大(big)路99号)、延長校區(延長路149号)、嘉定校區(城中路20号),其中寶山校區爲(for)主校區。經上(superior)海市人(people)民政府批準,學校可視需要(want)設立和(and)調整校區及校址。
第五條 學校爲(for)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(people),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,獨立承擔法律責任。
第六條 學校的(of)分立、合并、終止等重要(want)事項,由上(superior)海市人(people)民政府批準,并報教育部備案。
第七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實行中國(country)共産黨上(superior)海大(big)學委員會領導下的(of)校長負責制, 堅持黨委領導、校長負責、教授治學、民主管理。
第八條 學校的(of)基本職能是(yes)人(people)才培養、科學研究、社會服務、文化傳承創新。
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(want)和(and)辦學條件,合理确定辦學規模,科學制定招生(born)計劃和(and)招生(born)方案。
第十條 學校主要(want)教育形式爲(for)全日制學曆教育,以(by)本科生(born)教育和(and)研究生(born)教育爲(for)主。學校根據社會需要(want),發展國(country)際學生(born)教育,開展繼續教育。
第十一(one)條 學校按照國(country)家有關規定,确定和(and)調整學曆教育修業年限,實行完全學分制和(and)選課制。 學校實行短學期制,一(one)學年劃分爲(for)三個(indivual)教學學期(秋、冬、春季學期)和(and)一(one)個(indivual)實踐學期(夏季學期)。 學校堅持通識教育和(and)專業教育相結合的(of)教育教學模式。
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學評估機構,建立第三方評價和(and)自我(I)評價相結合的(of)教育評估機制,接受政府監督,完善教育質量保障體系。
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(and)學位證書。 學校執行國(country)家學位制度,依法授予學士、碩士和(and)博士學位。
第十四條 學校的(of)學科門類包括哲學、經濟學、法學、文學、曆史學、理學、工學、管理學、藝術學等,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(and)調整學科、專業。
第十五條 學校深化基礎研究,強化應用(use)研究,鼓勵對策研究,不(No)斷增強社會服務能力,爲(for)國(country)家和(and)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(people)才和(and)智力支持。
第十六條 學校推進文化傳承創新,積極弘揚以(by)愛國(country)主義爲(for)核心的(of)民族精神和(and)以(by)改革創新爲(for)核心的(of)時(hour)代精神,培育和(and)倡導以(by)校訓爲(for)核心的(of)大(big)學精神。
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(country)際國(country)内合作(do)交流,堅持開放辦學、協同創新。
第二章 學生(born)
第十八條 學生(born)是(yes)指被學校依法錄取,取得入學資格,具有學校學籍,在(exist)學校注冊的(of)受教育者。
第十九條 學生(born)享有下列權利:
(一(one))公平接受學校教育,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(of)各項活動,按相關管理制度使用(use)學校提供的(of)教育教學資源;
(二)參加社會實踐、志願服務、勤工助學,依照法律和(and)學校規定組織、參加學生(born)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;
(三)申請獎學金、助學金,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(and)榮譽稱号;
(四)在(exist)思想品德和(and)學業成績上(superior)獲得公正評價,按照國(country)家和(and)學校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(of)學業證書、學位證書;
(五)知悉學校改革、建設和(and)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(of)重大(big)事項,對學校工作(do)提出(out)意見和(and)建議;
(六)對學校給予的(of)取消入學資格處理、退學處理或者紀律處分表達異議或提出(out)申訴;對學校、教職員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(of)行爲(for),提出(out)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;
(七)法律法規和(and)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(of)其他(he)權利。
第二十條 學生(born)應履行下列義務:
(一(one))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(and)學校的(of)各項規章制度;
(二)愛校榮校,尊敬師長,珍愛生(born)命,誠實守信;
(三)遵守學術規範,恪守學術道德,努力學習,創新鑽研;遵守學生(born)行爲(for)規範,養成良好的(of)思想品德和(and)行爲(for)習慣,自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(and)生(born)活秩序;
(四)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和(and)統一(one)安排、組織的(of)各類活動,完成學校規定的(of)學習和(and)研究任務;
(五)按照國(country)家和(and)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(use);
(六)法律法規和(and)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(of)其他(he)義務。
第二十一(one)條 學校爲(for)學生(born)全面發展提供必要(want)條件,增強學生(born)社會責任感、創新精神和(and)實踐能力。
第二十二條 學校關懷在(exist)學習生(born)活中遇到(arrive)特殊困難的(of)學生(born),爲(for)其成才提供必要(want)的(of)幫助。
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(out)成績和(and)爲(for)學校争得榮譽的(of)學生(born)集體或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進行表彰和(and)獎勵。
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有違規、違紀行爲(for)的(of)學生(born),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(of)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。
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(born)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,設立學生(born)申訴處理委員會,保障學生(born)的(of)合法權益。
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和(and)完善學生(born)民主管理的(of)組織形式,支持學生(born)代表大(big)會、研究生(born)代表大(big)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,支持和(and)保障學生(born)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(and)監督,對學校的(of)工作(do)提出(out)意見和(and)建議。
第二十七條 不(No)具有學校學籍的(of)受教育者,在(exist)學校學習期間,依據學校規定和(and)合同約定,享受相應的(of)權利,履行相應的(of)義務,學校爲(for)其提供必要(want)的(of)條件和(and)保障。
第三章 教職員工
第二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和(and)其他(he)專業技術人(people)員、管理人(people)員和(and)工勤人(people)員等組成。
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:
(一(one))專業技術人(people)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;
(二)管理人(people)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;
(三)工勤人(people)員實行技術等級、崗位聘任制度。
第三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:
(一(one))按工作(do)職責和(and)相關管理制度使用(use)學校的(of)公共資源;
(二)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(of)機會和(and)條件;
(三)在(exist)品德、能力和(and)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;
(四)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(of)各種獎勵和(and)榮譽稱号;
(五)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(of)重大(big)事項;
(六)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(and)監督,對學校工作(do)提出(out)意見和(and)建議;
(七)就職務聘任、福利待遇、評優評獎、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(and)提出(out)申訴;
(八)法律法規、學校規定與聘用(use)合同約定的(of)其他(he)權利。
第三十一(one)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:
(一(one))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(and)學校的(of)各項規章制度;
(二)尊重學生(born),愛護學生(born);
(三)遵守學校規章制度;
(四)恪守師德規範、職業道德和(and)學術規範;
(五)愛校榮校,維護學校利益;
(六)完成聘用(use)合同和(and)崗位職責規定的(of)工作(do)任務;
(七)法律法規、學校規定的(of)其他(he)義務。
第三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(and)愛護人(people)才,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,爲(for)教師開展教學、科學研究和(and)進行學術交流提供必要(want)的(of)條件和(and)保障。
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(use)、考核、晉升、獎懲。
第三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與救濟機制,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,保障教職員工的(of)合法權益。
第三十五條 教職工退休(退職)後按照國(country)家和(and)學校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,學校對離退休人(people)員依法進行管理和(and)服務。
第三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(people)員、訪問學者、進修教師、挂職幹部及以(by)其他(he)形式在(exist)校工作(do)的(of)人(people)員,在(exist)學校從事教學、科研、進修以(by)及其他(he)形式工作(do)期間,依據有關規定和(and)合同約定,享受相應的(of)權利,履行相應的(of)義務,學校爲(for)其提供必要(want)的(of)條件和(and)保障。
第四章 機構與管理
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内部組織機構,決定其職權職責配置。
第三十八條 中國(country)共産黨上(superior)海大(big)學委員會(以(by)下簡稱“學校黨委”)是(yes)學校的(of)領導核心,統一(one)領導學校工作(do),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(land)行使職權。
學校黨委的(of)領導職責是(yes):
(一(one))全面貫徹執行黨的(of)路線方針政策,貫徹執行黨的(of)教育方針,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,依靠全校師生(born)員工辦學;
(二)讨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、科研、行政管理中的(of)重大(big)事項和(and)基本管理制度;
(三)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(of)選拔、教育、培養、考核和(and)監督,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(of)設置及其負責人(people)的(of)人(people)選,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(and)後備幹部人(people)選。做好老幹部工作(do);
(四)讨論決定學校人(people)才工作(do)規劃和(and)重大(big)人(people)才政策,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(people)才隊伍建設;
(五)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(do)和(and)德育工作(do),維護學校安全穩定,促進精神文明建設;
(六)加強大(big)學文化建設,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;
(七)加強對學校院(系)等基層黨組織的(of)領導,做好發展黨員和(and)黨員教育、管理、服務工作(do),發展黨内基層民主。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;
(八)領導學校黨的(of)紀律檢查工作(do),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,推進懲治和(and)預防腐敗體系建設;
(九)領導學校工會、共青團、婦委、學生(born)會等群衆組織和(and)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。做好統一(one)戰線工作(do);
(十)讨論決定其他(he)需要(want)學校黨委決定的(of)重要(want)事項。
第三十九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,由其常務委員會(以(by)下簡稱“常委會”)行使其職權,履行其職責。
常委會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。常委會必須有半數以(by)上(superior)成員到(arrive)會方能舉行,讨論決定重大(big)問題、重要(want)事項和(and)幹部任免事宜須有三分之二以(by)上(superior)成員到(arrive)會方能召開。常委會決策以(by)贊成人(people)數超過應到(arrive)會人(people)數的(of)二分之一(one)方爲(for)通過。
第四十條 中國(country)共産黨上(superior)海大(big)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(yes)學校的(of)黨内監督機構,在(exist)學校黨委和(and)上(superior)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(do),其主要(want)職責是(yes)維護黨的(of)章程和(and)其他(he)黨内法規,檢查黨的(of)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和(and)決議的(of)執行情況,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(and)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(do)。
第四十一(one)條 校長是(yes)學校法定代表人(people)和(and)主要(want)行政負責人(people),在(exist)學校黨委領導下,全面負責教學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(do),依法行使下列職權:
(一(one))組織拟訂和(and)實施學校發展規劃、基本管理制度、重要(want)行政規章制度、重大(big)教學科研改革措施、重要(want)辦學資源配置方案。組織制定和(and)實施具體規章制度、年度工作(do)計劃;
(二)組織拟訂和(and)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(of)設置方案。按照國(country)家法律和(and)幹部選拔任用(use)工作(do)有關規定,推薦副校長人(people)選,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(of)負責人(people);
(三)組織拟訂和(and)實施學校人(people)才發展規劃、重要(want)人(people)才政策和(and)重大(big)人(people)才工程計劃。負責教師隊伍建設,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(by)及内部其他(he)工作(do)人(people)員;
(四)組織拟訂和(and)實施學校重大(big)基本建設、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。負責财務管理和(and)審計監督,管理和(and)保護學校資産;
(五)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(and)科學研究,創新人(people)才培養機制,提高人(people)才培養質量,推進文化傳承創新,服務國(country)家和(and)地(land)方經濟社會發展;
(六)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,負責學生(born)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,開展招生(born)和(and)就業工作(do);
(七)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(and)後勤保障工作(do);
(八)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(do),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、社會各界和(and)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(do)協議,接受社會捐贈;
(九)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(big)決議執行情況,向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報告工作(do),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、學生(born)代表大(big)會、工會會員代表大(big)會和(and)團員代表大(big)會有關行政工作(do)的(of)提案。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、群衆組織和(and)學術組織開展工作(do);
(十)履行法律法規和(and)學校章程規定的(of)其他(he)職權。
學校設副校長和(and)總會計師。副校長和(and)總會計師按各自分工,協助校長開展工作(do)。
第四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(yes)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,主要(want)研究提出(out)拟由學校黨委讨論決定的(of)重要(want)事項方案,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(of)有關措施,研究處理教學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(do)。
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受校長委托的(of)副校長主持,必須有半數以(by)上(superior)成員到(arrive)會方可召開。校長在(exist)充分聽取意見的(of)基礎上(superior)作(do)出(out)最終決策并對決策負責,但不(No)同意見應當記入會議記錄。
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(以(by)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)。校學術委員會是(yes)學校學術咨詢、評定、審議和(and)決策機構。校學術委員會依照《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》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經公開、公正的(of)推薦、遴選和(and)民主選舉等程序産生(born),經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确定,由校長聘任。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,全體委員選舉産生(born);副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産生(born)。
在(exist)校學術委員會中,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(of)委員,不(No)超過委員總人(people)數的(of)四分之一(one);不(No)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(want)負責人(people)的(of)專任教授,不(No)少于(At)委員總人(people)數的(of)二分之一(one)。
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(of)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。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(by)上(superior)委員出(out)席方可舉行。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(of)原則,重大(big)事項的(of)決定應當以(by)與會委員的(of)三分之二以(by)上(superior)同意,方可通過。
第四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科相通、交叉集成、資源配置或體制機制改革需要(want)成立學部。學部學術委員會承擔同類學科中相關學院(系)學術事項評定與評議及其他(he)職責。
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。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學位條例》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。
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。
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,實際到(arrive)會人(people)數達到(arrive)應到(arrive)會人(people)數的(of)三分之二以(by)上(superior)方可召開,采取表決制作(do)出(out)決定,贊成人(people)數超過實際到(arrive)會人(people)數的(of)三分之二方爲(for)通過。
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是(yes)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(and)監督的(of)基本組織形式,是(yes)學校實行校(院)務公開的(of)主要(want)渠道。學校尊重和(and)支持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(and)監督,落實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有關決議和(and)提案。學校實行校、院兩級教職 工代表大(big)會制度。
校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依照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規定》《上(superior)海市職工代表大(big)會條例》等有關規定行使職權。
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(by)上(superior)出(out)席,方可召開。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審議通過重要(want)事項,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,并須獲得全體教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。
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推選人(people)員,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,處理大(big)會有關事宜。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設立執行委員會,在(exist)大(big)會閉會期間,行使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職權。
第四十八條 學校支持校内各民主黨派及群衆組織按照國(country)家法律和(and)各自章程開展工作(do)。
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圖書館、檔案館、博物館等公共服務機構,爲(for)教職員工和(and)學生(born)提供服務,保障教學、科學研究、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(do)的(of)開展。
第五十條 學校附屬的(of)具有獨立法人(people)資格的(of)單位,按照法律和(and)學校規定,獨立自主運營與管理。
第五十一(one)條 學校可以(by)與其他(he)社會組織締結協議,聯合設立組織機構,依法開展合作(do)辦學、合作(do)研究、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等活動。
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。學校根據學科和(and)社會發展需要(want)設立、變更和(and)撤銷學院。學院在(exist)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,可依照程序和(and)規定下設系、研究所等機構。獨立建制的(of)系與學院具有同等的(of)地(land)位。
第五十三條 各學院根據工作(do)需要(want)和(and)黨員人(people)數,經學校黨委批準,設立黨的(of)基層組織,依照《中國(country)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(do)條例》履行職責。
第五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(yes)學院重要(want)事項的(of)決策機構,對學院的(of)教學、科研、人(people)事、财務等方面的(of)重大(big)決策和(and)重要(want)事項進行集體讨論、表決或協商。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、院黨組織負責人(people)、副院長、分工會主席等成員組成,根據需要(want)學院相關人(people)員可列席會議。院黨政聯席會議一(one)般由院長主持,或根據議題由院黨組織負責人(people)主持。學院應制定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。
第五十五條 院長是(yes)學院主要(want)行政負責人(people),全面負責學院的(of)人(people)才培養、科學研究、行政管理等工作(do),定期向學院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報告工作(do)。
院長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(use)工作(do)的(of)有關規定,由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,學校聘任。
第五十六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制度,依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的(of)規定行使職權,體現民主管理。
第五章 資産與保障
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(of)經費來(Come)源主要(want)包括财政撥款、事業收入和(and)其他(he)收入。
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(Come)源渠道,合法吸引社會資金,不(No)斷提高辦學實力。
學校接受來(Come)自國(country)内外各類社會組織與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的(of)捐贈,依法、合理、規範地(land)管理和(and)使用(use)。
第五十八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,提高資金使用(use)效益。
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(one)領導、分級管理的(of)财務管理體制,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(and)審計監察制度,完善監督機制,保證資金運行安全。
第六十條 學校占有、使用(use)的(of),依據國(country)家法律法規和(and)有關規定确認爲(for)國(country)家所有的(of)資産均屬國(country)有資産,包括流動資産、固定資産、在(exist)建工程、無形資産和(and)對外投資等。學校對擁有的(of)資産,依法自主管理和(and)使用(use),對占有、使用(use)的(of)國(country)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,提高資産使用(use)效益,确保學校資産安全,實現保值增值。
第六十一(one)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(use)校名、校徽和(and)其他(he)知識産權,依法維護學校聲譽。
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後勤服務的(of)公益性,爲(for)學校的(of)可持續發展及師生(born)的(of)學習、工作(do)和(and)生(born)活提供保障。
第六章 董事會、校務委員會、基金會、校友會
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。董事會是(yes)支持學校發展的(of)咨詢、協商、審議與監督機構。
董事會一(one)般每年召開一(one)次全體會議。根據需要(want),可召開臨時(hour)會議。董事會作(do)出(out)決議,須經參加會議的(of)董事會組成人(people)員過半數通過。
董事會的(of)組成、職權和(and)其他(he)議事規則依《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(試行)》另行規定。
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(want),可以(by)設立校務委員會。 校務委員會的(of)組成、職權和(and)議事規則另行規定。
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,屬于(At)非公募基金會,從事公益性、非盈利性活動。教育發展基金會的(of)業務範圍爲(for)接受捐贈,管理和(and)使用(use)基金。教育發展基金用(use)于(At)和(and)學校教育事業有關的(of)各項公益事業。
基金會按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。
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,校友會是(yes)由校友組成的(of)聯誼性、非營利性的(of)校内社團組織,鼓勵校友參與和(and)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,爲(for)校友回饋母校提供便利。學院和(and)各地(land)(包括海外)可設分會。
第七章 學校标識、校慶日
第六十七條 校徽呈上(superior)海市市花白玉蘭的(of)形狀,花托爲(for)字母“U”形,示意大(big)學(University),右花瓣形如海鷗,又呈字母“S”形,示意上(superior)海(Shanghai),左花瓣爲(for)數字“1”,示意上(superior)海大(big)學争創一(one)流的(of)決心。
第六十八條 校歌是(yes)《上(superior)海大(big)學校歌》,吳仁援作(do)詞,徐景新作(do)曲。
第六十九條 校旗以(by)校徽和(and)校名爲(for)主圖案,白、藍二種色彩之一(one)作(do)爲(for)底色。
第七十條 校慶日爲(for)5月27日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七十一(one)條 本章程是(yes)學校制定其他(he)制度和(and)規定的(of)基本依據。
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(of)制定與修訂須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(big)會讨論,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,學校黨委讨論審定,報上(superior)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和(and)教育部備案。
第七十三條 學校指定專門機構監督章程的(of)執行情況,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内部規章制度、規範性文件,受理對違反章程的(of)管理行爲(for)、辦學活動的(of)舉報和(and)投訴。
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解釋。
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準之日起生(born)效,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。